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82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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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482节 (第1/4页)

    “第一份证据,现场勘查笔录,证明现场室内北侧有一大木床,床外侧躺有一小女孩尸体,小孩穿着米色睡衣,赤脚。

    在小女孩尸体上可见一处刀口,床单上有血迹。在室内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,刀把缠着银丝,刀上有血迹。

    现场勘查提取臧刀一把、邓诗云睡衣一件和床单等处的血迹。经dna鉴定证实,床单上的血迹、藏刀上的血迹及邓诗云睡衣上的血迹均为邓诗云和小女孩(牛佳艳)所留。”检察员举证道。

    “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。被告人房新月,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说完,一名女法警走过去将证据拿到了房新月面前,让其辨认。

    “我没有异议。”房新月看后说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,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看向辩护席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,但该证据中,藏刀上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、dna,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。

    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,无法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,实际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犯罪现场。完毕。”方轶质证道。

    “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审判长说道。

    “第二份证据,法医鉴定意见证实,死者牛佳艳颈部正中见一7cmx6cm范围的皮下淤血,在其上部可见一2x0.2cm横行创口,创缘较齐,可见血液溢出,其左侧见一皮瓣形成。

    打开颈部,可见颈前肌rou软组织大量淤血,颈椎2、3椎体间可见一1.5创口。

    鉴定结论:牛佳艳系在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状态下,又被刺伤颈部致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。牛佳艳颈部创口皮瓣可由现场提取的臧刀两次抽动形成。

    另外,被害人邓诗云右腕部见二条略平行的皮肤裂痕,分别为7cm、4cm,均已拆线,愈合良好,右腕部及各指活动、感觉无异常。

    鉴定结论:邓诗云损伤为轻微伤。”检察员举证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房新月,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问道,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。

    “我没有异议。”房新月对于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异议,她觉得专业机构鉴定出来的内容应该可信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,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看向辩护席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,但是该份证据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。”方轶说道。

    “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审判长说道。

    “第三份证据,通话清单,证实被告人使用新买的手机号在案发当日的18:34、19:20、21:10多次与邓诗云通话。”检察员举证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房新月,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问道,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。

    “没有异议。当日我确实给她打过电话,打电话是为了确定她家的位置。当晚我也确实去了她家。”房新月回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,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看向辩护席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,但该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,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。”方轶质证道。

    “请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审判长说道。

    “第四份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:

    1、证人丛明昌证实,其与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邓诗云均系情人关系。今年一月初,丛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,被告人不同意。

    2、证人姜文菲证实,她是邓诗云的房东,案发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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